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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牢民生底线,稳住民生“基本盘”,《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发布

时间:2020-09-16 13:41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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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促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综合考虑疫情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前期已出台政策落实成效,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着力强化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城乡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兜牢民生底线,稳住民生“基本盘”。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兜底、衔接、应急”,明确提出全面提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质量、适度扩大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强化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提升基层经办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加大对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失业人员帮扶保障力度。
《实施意见》既注重社会救助制度与失业保险等政策的衔接,又注重新的救助政策措施与以往政策措施的衔接,体现了落实既有政策与出台新的政策相结合、实施阶段性救助措施与完善长期政策相统筹、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与优化救助程序相统一,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救助制度效能和应对能力,强化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安全网的作用和功能。下一步,我省民政部门将认真抓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推动相关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一、《实施意见》提出“适度扩大社会救助保障范围”。那么,哪些人员将纳入救助保障,享受怎样保障待遇?
扩大社会救助保障范围,是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持续平稳运行基础上的适度“扩围”。具体来说,将有3类群体“入围”相应救助保障:
一是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确定,且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其他财产条件符合现行低保政策规定。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目录范围内病种且有持续重大医疗费用支出的人员。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困难情形和程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省适当放宽了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条件,国家要求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而我省放宽至2倍,既保持了原有政策连续性,又最大限度提高低保兜底保障能力。

  

二是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并且未纳入本省或其他省份低保范围的,参照急难型救助方式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确定,原则上每人救助不超过1000元(含)。
三是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有效衔接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对未成年人的法律界定。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指导标准。

  

二、重病重残、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是“困中之困”“难中之难”。《实施意见》在对做好特殊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实施意见》不仅适度扩大了社会救助保障范围,更加注重对重病重残、一老、一小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进一步落实落细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主要提出4项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对象纳入重点保障范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困难情形和程度等情况,按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
二是严格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一方面,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机构供养,统筹调配市(县)区域内供养床位,不断提升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建立健全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三是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但未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做到应补尽补、按标施补、按月发放。
四是全面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重点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三、《实施意见》对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采取了哪些措施?

  

社会救助是保障基本民生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无论是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还是疫情防控兜底保障,可以说,社会救助的核心任务就是要兜住底、兜牢底、兜好底,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年初以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紧盯“三个一万人”任务,区分情况落实救助政策,逐户逐人对帐销号,将1.55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存在返贫风险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边缘人口纳入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实施意见》紧密对接兜底脱贫任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采取了3项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持续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确保对外公布的保障标准与实际执行的保障标准相一致。及时调整补助水平,按照提标后的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据实核算补助额度,确保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不低于保障标准。
二是扎实开展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为重点,及时预报预警,及时排查核实,一旦出现返贫、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灵活运用各项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
三是持续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坚持问题导向,以各级各类巡视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为重点,突出解决“漏保”问题,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突出“脱贫渐退”,精准审慎把握低保退出政策,防止“因退返贫”;突出资金监管,全面检查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全程监测“流向、流速、流量”,确保发放精准,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