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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21 16:28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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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国家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长春市总人口906.6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口189万,占全市总人口数的20.85%,高于全国老龄化比例。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市积极构建多元养老供给体系,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不断丰富完善养老服务供给,这些项目的开展需要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支撑。出台文件后有利于推动社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规范解决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顺利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优质便捷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

  2.《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2212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主要对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共九章三十条。具体内容是:

  1.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概念进行解释,确定市级民政、规自、建委、房管等部门和区级民政、规自、住建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领域的职责。

  2.第二章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布局规划,本章明确了配建用房的面积、服务半径、选址、建筑标准等要求。

  3.第三章同步规划,明确了规自部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

  4.第四章同步建设,明确了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设计单位应根据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类型,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内容。

  5.第五章同步竣工验收,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联合验收的标准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查处整改。

  6.第六章同步无偿移交,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新建住宅小区验收合格意见后,需无偿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移交手续。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权属归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所有。

  7.第七章运营管理,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保证公共服务性质的基础上,实施“公建民营”,进行社会化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8.第八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各区民政、规自、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监管并依法处理不按规划条件确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履行有关无偿移交配建用房约定、不按有关技术规范规划、设计和建设配建用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9.第九章附则,明确文件施行日期等。

       文件: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