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9号),市民政局制定下发了《长春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民发〔2020〕28号),并面向全市公开遴选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第三方运营公司。经过两年的试点运营,总体效果良好。为保证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我处根据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特对《长春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困难群体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需求。
二、制定的依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9号);
2.《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的通知》(民发〔2020〕149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有三个部分。一是服务对象。主要为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及60周岁(含)以上的需求人员。二是补贴资金。参考全国其他等地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前五类人群每人每年服务费用在2000元之内的,按服务费用的8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600元;60周岁(含)以上具有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需求人员,每人每年服务费用在2000元之内的,按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元;三是服务监管。将租赁时长从半年调整到一年,且租赁协议到期后可办理续租,续租租期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