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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配建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16 14:33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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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社区服务用房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服务居民群众以及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与服务的重要场所。《长春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对优化社区服务设施布局提出明确要求,要“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选址布局”。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丰富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社区治理水平,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配建移交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配建移交管理办法》共624条。主要内容是: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社区服务用房概念,确定了民政、规自、建委、房管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配建工作领域的职责。

  2.第二章配建要求,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的配建面积、选址设置、设计要求等内容,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建设工程规划。

  3.第三章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明确了规自部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同步提出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社区服务用房设计内容。

  4.第四章同步验收移交,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的验收、移交及产权登记相关要求。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项目验收合格意见后,需无偿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由城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

  5.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移交后的备案、管理、专项督导工作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社区服务用房,不得将其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混用、挪作他用等。

  6.第六章附则,明确文件施行日期等。

  三、政策亮点

  1.明确配建要求。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用房的功能,明确提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选址应设置在辖区内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的地段,一般应临街设置。社区服务用房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等要求,出入口实现无障碍进出。

  2.明确工作职责。明确了民政、规自、建委、房管等相关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配建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的配建工作,实现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同步验收移交,确保社区服务用房配建与社区管理有效衔接。

  3.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社区服务用房移交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使用方案。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移交社区服务用房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将失信信息计入企业信用管理。

  文件: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配建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