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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7 17:29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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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长春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规〔2023〕9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8年以来,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的政策意见。在拓宽公办养老机构保障范畴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提出“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要求“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有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需求”。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模式改革方面,2020年,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 号)提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为规范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落实长春市《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中关于“鼓励公办养老机构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服务外包等方式逐步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工作要求,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的基础上,降低床位空置率,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长春市民政局起草了《长春市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作为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政策支撑。

  二、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3.《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等。

  三、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分七章35条,分别为总则、服务对象和轮候制度、服务规范、运行管理、运营方式和社会化开放、监督管理及附则,重点内容主要有五点:一是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在确保满足特困供养人员需求基础上,仍有空余床位的,鼓励向社会开放,为特定群体提供有偿托养服务。二是明确公办机构可以接收的4类人员范围,具体为特困,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中度及以上级别失能(含失智)、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中度及以上级别失能(含失智)人员,其他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度及以上级别失能(含失智)人员,还明确了上述人员优先入住顺序及申请轮候制度。三是对运营方式和社会化开放进行规定,明确委托运营方式、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价格制定原则及托养费用收费用途。四是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合同签订、入院评估制度、健康档案管理、持证上岗、技能培训、食品卫生、消防应急、社会工作、保险管理等工作。五是明确市区两级民政在公办机构特困人员床位比例监管、双随机抽查、信用监管等方面的职责。

  文件: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