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民政局印发了《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长民规〔2023〕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出台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作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指导基层规范有效地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水平,长春市民政局起草了《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为落实落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2.《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21〕50号)
3.《关于转发民政部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民发〔2022〕54号)
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23〕37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申请受理、综合评估、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管理和监督、附则共八章四十四条,紧紧围绕兜牢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的工作目标,细化实化上级文件相关条款,优化简化工作程序,适当放宽有关认定条件,主要体现了“规范、扩围、增效”的特点。
在规范上,将基本刚性支出纳入到低保认定条件中,完善了认定方式,对象认定更加全面精准。明确了住房等基本刚性支出的扣减标准,明确了因哺乳、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照护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等情况的收入核算标准。进一步规范了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
在扩围上,适应协同推进共同富裕的新形势,放宽了不计家庭收入的核算条件,明确了“单人户”保障政策适当放宽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的家庭,明确了依靠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的供养费全部豁免。
在增效上,明确了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街道)后,低保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等工作程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对通过政府服务平台查询和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不再进行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