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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05 16:17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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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长春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长民规〔2023〕1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背景和目的、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23年,《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规定“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民发〔2023〕57号)提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总和,具体救助额度应扣除救助对象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要求。

  经综合考虑我市实际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需求,落实中央、省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长春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切实增强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保障能力。

  二、制定的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2.《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民发〔2023〕57号)等。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通知》分3部分,分别为工作内容、保障措施、工作要求,重点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规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范围为同时满足“年满60周岁、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老年人。二是明确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三是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流程分为能力评估、入住机构、救助审核、救助实施,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月支付到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账户。该政策施行前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不能使用该项资金予以救助。四是要求县(市)区民政部门定期根据服务人数、满意度等内容进行绩效考核,可以结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能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建立清退机制。

  附件共6类,分别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审批表》《xx区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名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名单公示》《不予救助通知书》《养老机构告知书》《救助对象告知书》,供工作参考使用。

  文件: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