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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9 15:25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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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和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民规〔2023〕13),现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和儿童服务工作,切实增强“一老一小”护理员职业吸引力,加强养老(孤残儿童)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孤残儿童)服务水平,根据《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讲话精神和中央部署,聚焦省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新要求新举措,从制度层面出发,着力解决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缺口问题。办法重点突出对不同类别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分类施策,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尊重人才、建设人才的良好氛围,为养老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保障。

  二、制定的依据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3〕10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包含总则、奖励制度、资金来源及发放、监督管理和附则5个部分,具体如下:

  1.总则部分。明确了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适用条件:所称的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并民政部门备案且安全规范达标的养老机构(含社区养老机构,下同、儿童福利机构办法适用的护理员,是指在长春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服务工作,且与入职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人员。公办及民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内兼职人员和管理人员公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内事业编制护理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待遇。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申请人员必须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2.奖励制度部分。明确了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包括:入职奖励、岗位补贴、技能等级奖励荣誉奖励。

  入职奖励:从2024年1月起,对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脱贫人口、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留守妇女及其他困难群体,进入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护理员,给予入职奖励。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以上1万元、专科(高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8000元、中专(中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奖励标准的30%、30%、40%的比例发放。困难群体每人给予3000元入职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每年发放1000元。享受毕业生入职奖励的不得同时享受困难群体入职奖励。

  岗位补贴:对在同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专职并连续从事护理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在护理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从第4年,每月补贴100元,之后每满一年增加50元,个人最高补贴至每月300元。个人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

  技能等级奖励:对通过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鉴定(认定),获得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员,按照获得证书职业技能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技能等级奖励。奖励标准:对获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护理人员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技能等级奖励。需要注意的是:对已领取技能等级补贴或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不再重复发放技能等级奖励对学徒工和实行岗位聘任制的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奖励补贴标准和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和筹措。

  荣誉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市级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得奖项的护理员,除国家和省级表彰外,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并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县级养老或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护理员,奖励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3.资金来源及发放部分。明确护理员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住所地区级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工作由辖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市直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护理员奖励于当年12月20日前发放到位。

  4.监督管理部分。从制度落实、监督责任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地要提高对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的重视,及时制定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强化责任监督及资金管理,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5.附则部分。明确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暂定5年(2024-2028年)。2023年12月2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民规〔2023〕12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