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民政局印发了修订后的《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就修订依据、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依据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二版)》(吉民函〔2026〕1号)的通知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对《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核心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度设计优化
一是明确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
二是申请低保时对户籍地与居住地的要求调整完善。
(二)认定条件放宽
一是低保家庭人均可支配资金调整为不超过30个月(含)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人均可支配资金调整为不超过36个月(含)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二是低保家庭成员可拥有用于重病患者、残疾人员就诊康复且实际价值低保家庭低于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低于4万元的车辆。
(三)特殊情形处理
一是申请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停止办理或终止救助的情况中,增加了“被认定为孤儿”这一条。
二是将原《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中涉及到“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等3处表述进行了删除。
政策文件: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