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工作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对城区城乡低保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调整标准:
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43元提高到910元;
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80元提高到725元;
城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911元至1820元;
城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726元至1450元;
城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由每人每月212元提高到223元。
《通知》还明确了执行范围、执行时间、资金安排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