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司法局联合印发《长春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长民联发〔2026〕11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文件出台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意定监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老年人自主决定权、提前规划失能之后人身照护与财产管理的重要法律工具。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我市孤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养残家庭,以及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有监护特殊需求的老年群体监护需求日益突出。
《长春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办法》已对全市意定监护制度作出顶层制度设计,按照文件要求,需要配套出台实操性工作指引,进一步厘清参与主体、明确工作要求,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为把法律规定转化为基层可操作的工作流程,民政、司法行政两部门联合编制本《工作指引(试行)》,为县(市)区、开发区开展老年人意定监护业务提供统一操作遵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政策依据
《工作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长春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坚持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规范全市老年人意定监护相关业务开展。
三、主要内容解读
《工作指引》围绕老年人意定监护相关工作,对制度涉及主体、配套办理、宣传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意定监护相关主体
《工作指引》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涉及的被监护人、意定监护人两类主体作出明确界定。
1.被监护人。被监护人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真实意愿。
2.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个人担任监护人,应具备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信用良好、品行端正。
(二)规范意定监护设立流程
老年人应当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经与意向监护人充分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倡导使用官方发布的协议示范文本,老年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约定监护相关权利义务。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并不即刻生效,待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正式生效,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三)规范公证办理相关工作
《工作指引》明确相关工作环节,引导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发挥公证在固定意思表示、防范法律风险方面的作用,保障意定监护协议效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部署加强社会宣传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提高公众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重点聚焦孤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养残家庭,以及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有监护特殊需求的老年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