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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9-01-09 14:01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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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民发〔201642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卫健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和《吉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吉民发〔201433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等8个部门联合制定了《长春市“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2016823

  长春市“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和《吉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吉民发〔201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开展“救急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方针,坚持群众急需、社会认可、效益良好、能力可及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物质救助与心理援助相兼顾的思路,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生存危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有效开展工作

  (一)救助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是拥有本市户籍或者是在本市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均属于“救急难”工作的救助对象。救助对象的确定,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困难家庭和人员陷入紧急、危难的困境;二是依靠自身能力不能脱离困境;三是不具备其他社会救助项目申请条件或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未能起到帮助其脱离困境的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严重或家庭成员伤亡,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子女就学(本科以下学历),依靠自身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择校的除外);

  5.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陷入生活困境,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

  (二)救助方式

  1.对于低保对象的急难救助,符合低保重点保障条件的,纳入重点保障对象,可以同时申请临时救助;对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急难救助,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责任部门:市(区)民政部门)

  2.对于非低保对象和非特困供养人员的急难救助,符合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首先通过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予以制度保障,仍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责任部门:市(区)民政部门)

  3.对于“支出型困难家庭”(即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及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责任部门:市(区)民政部门)

  4.对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按照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有关规定进行救助。(责任部门: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市(区)民政部门)

  5.需要给予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方面救助的,由责任部门按照相应政策规定给予救助。(责任部门:市(区)教育、住房保障、就业、司法等相关部门)

  6.现有的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没有完全解决的急难事项,应与社会慈善组织联系对接,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责任部门:市(区)民政部门 、市(区)慈善会)

  7.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助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责任部门:市(区)民政部门 市(区)救助管理机构)

  8.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三)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依申请受理。急难救助申请人或代理人应通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可承办的,依据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直接启动救助程序;乡镇(街道)不能承办的,可由乡镇(街道)或报县级民政部门及时转办到相关责任部门限时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由乡镇(街道)或报县级民政部门及时转介到相关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家庭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主动发现受理。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借助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优势,以村(居)民委员会、驻村(社区)干部 、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社区网格长为责任主体,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志愿者作用,及时发现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情况,帮助困难群众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对于突发急难事件,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组织、机构、人员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

  2.审核审批。原则上,各项急难救助申请应根据相关社会救助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以下情形应特殊办理:

  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等相关责任部门应先予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程序,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于主管部门不明确且现有制度无法解决的急难事项,以及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的,民政部门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情况,并视情况提交区(开发区管委会)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确定解决措施,发挥部门协同合力作用。对于现行救助标准难以满足救助需求或涉及多个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方式及标准。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完善现有各项救助制度的申请救助渠道。建立急难事项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健全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联动机制,对于各类急难事项,采取必要工作措施,上下互动、情况互通,保障救助准确、及时、有效。

  (二)加强“救急难”与现有各项救助制度对接机制。开展“救急难”工作要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有效对接,充分发挥重大疾病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流浪乞讨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作用。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要发挥好所有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

  (三)完善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衔接工作机制。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救助资源与慈善救助项目的对接机制,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提高综合救助效能。提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慈善组织和社会组织设立专项基金,并有效利用慈善超市服务项目的救助功能。动员、引导辖区内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急难”工作。探索建立针对困难人员的商业保险救助机制,提高困难人员自我救助能力。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根据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

  (四)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城区、开发区要建立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救助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间的救助信息互通共享,促进救助资源利用效能的最大化。探索搭建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的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救助需求与政府救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会爱心关爱、群众志愿服务实现有效对接。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救急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牵头制定“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实好“救急难”工作。民政部门作为急难救助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本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并要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按照《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大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28号)要求,主动落实好各自承担的社会救助任务,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对急难救助资金需求过大、超过规定标准、且有可能采取过激、极端行为甚至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的,要在积极救助的同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对困难家庭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相关部门也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强化能力建设。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乡镇(街道)和各城区、开发区民政局现有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立“救急难”工作专门岗位,按需增配专职人员。依托乡镇(街道)和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进一步完善功能条件,设立“救急难”热线电话,设立统一受理窗口,受理各项社会救助申请,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转办(介)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社会救助“绿色通道”。每个村(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建立社会力量参与供需对接的工作平台和信息平台,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撑。各城区、开发区民政局每年要组织“救急难”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监管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通过完善社会救助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避免骗助、错助等问题,增强经办人员和负责同志的职业责任感和敬畏感,进一步堵塞漏洞,防止出问题。同时,加大政策宣传,接受群众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对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社会救助承办部门停止救助或服务,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市区“救急难”工作。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和农安县“救急难”工作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规范性文件编号:2016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