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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调整城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07 15:09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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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民规〔20222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关于印发2022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215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长办发202137号)文件要求,决定调整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区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420元提高到1660元,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60元。城区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30元提高到1245元,城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提高到945元。

  二、调整范围

  调整城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范围:户籍(居住证)在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新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居民。

  三、资金安排

  调整城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271日起执行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

                               202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