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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敬老餐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3-01 10:08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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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民规〔20232  

各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为规范养老助餐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2212号),制定《长春市敬老餐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长春市敬老餐厅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0

  长春市敬老餐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助餐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2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敬老餐厅,为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配餐等服务和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敬老餐厅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优先、价格优惠、服务优待的助餐服务,并为高龄、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助餐服务,是指以敬老餐厅为主要依托,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配餐等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或者临时居住,年满60周岁,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在我市敬老餐厅就餐时可以享受就餐优先、价格优惠、服务优待的助餐服务的老年人。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敬老餐厅建设和助餐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资金管理等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敬老餐厅建设管理、监督指导、考核评估、资金发放等工作。市养老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敬老餐厅及用餐记录的信息化建设管理、补助资金核算等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敬老餐厅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价格和质量的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助餐服务供给

  第五条 按照合作方式,敬老餐厅分为公建民营和社会合作两种类型:

  (一)公建民营敬老餐厅,是指区级民政部门利用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国有闲置用房等房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建设,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的场所;

  (二)社会合作敬老餐厅,是指区级民政部门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授牌经营等方式,依托餐饮服务经营者现有服务网点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的场所。

  敬老餐厅向老年人提供敬老就餐服务,也可以同时向社会开放就餐服务。

  第六条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15分钟服务圈”的原则,综合考虑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设置敬老餐厅。

  敬老餐厅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公共交通便利、给排水等市政条件好、远离污染源、位置显著便于寻找,且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原则上不设置在地下楼层,设置在地上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

  第七条 敬老餐厅应当具备集中就餐和上门送餐服务功能。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慈善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敬老助餐志愿服务,倡导社区工作者、小区物业人员等志愿者,为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的老年人提供免费送餐服务。

  第八条 敬老餐厅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二)有与开展助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

  (三)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确定敬老餐厅资格。

  第九条 敬老餐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二)出入口、卫生间等位置符合适老化要求;

  (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敬老服务等功能区,并配备适老化设施设备;

  (四)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安全承诺书等信息;

  (五)配备“互联网+明厨亮灶”设施设备,并接入长春市敬老助餐管理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助餐服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餐厅应当在室外醒目位置加挂统一敬老餐厅标识,标识样式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确定。

  敬老餐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行政区划简称首字母+3位数字”编号形式进行编排。

  第十一条 敬老餐厅应当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结合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餐食服务。

  第十二条 敬老餐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早餐、午餐、晚餐服务。每日提供不少于3种敬老优惠套餐。

  第十三条 敬老优惠套餐价格由区级民政部门与敬老餐厅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敬老餐厅可以区分年龄段给予老年人不同程度优惠。

  敬老餐厅因成本变动需要调整收费价格的,应在事前事后向服务对象进行公示,并按照协议约定征得区级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敬老餐厅因装修改造、气象灾害等原因暂停服务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事先征得区级民政部门同意,告知服务对象并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敬老餐厅应当遵守国家、省、市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的有关规定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敬老餐厅应当使用长春市敬老助餐管理平台开展服务,实时采集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敬老餐厅的基本信息、服务变动、关停撤点等情况录入长春市敬老助餐管理平台,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助餐运营补助

  第十七条 助餐运营补助是指区级民政部门对考核合格的社会合作敬老餐厅给予的运营奖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敬老餐厅就餐时,敬老餐厅应当通过长春市敬老助餐管理平台记录就餐服务信息。就餐服务信息记录是敬老餐厅享受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并可溯源。

  第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统筹考虑各区敬老餐厅数量、服务人次等因素,每年向市财政部门提报资金分配方案。

  区级民政部门应每年对敬老餐厅服务人次、服务质量、适老化改造等因素进行考核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各敬老餐厅给予一定金额的奖补。

  考核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级奖补资金从市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区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通过预算安排、慈善募捐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统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敬老餐厅的奖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敬老餐厅名称、位置、营业时间等信息,便于老年人查找敬老助餐信息

  区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布敬老助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敬老餐厅出现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视情况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

  (一)擅自关停的;

  (二)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的;

  (三)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30日没有老年人就餐的;

  (四)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敬老餐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骗取补助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区级民政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并将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由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运营补助资金的敬老餐厅,区级民政部门一经核实,取消其敬老餐厅资格,并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应当依法追回。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敬老餐厅退出机制。符合退出条件的敬老餐厅,可以参与当年度的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助资金。具体要求由区级民政部门在协议中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城区、开发区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合作协议等文本。

  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公主岭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31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 《长春市敬老餐厅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长春市敬老餐厅建设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