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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1-27 17:46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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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民规〔2024〕4号

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困难群众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的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830元提高到843元;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30元提高到680元。

  (二)城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月人均844元至1686元;城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月人均681元至1360元。

  二、执行范围

  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范围:户籍(居住证)在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新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居民。

  三、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安排

  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五、有关要求

  本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落实。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调整在保家庭救助金,并将调整标准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提高标准后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做好此次提高标准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困难群众深切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爱和温暖,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