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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长春民政

关于调整部分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5-08-20 10:05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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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民规[2025]8号

  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高龄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区、开发区部分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其中80-89周岁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

  (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各城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但具体标准不得低于市定标准。

  二、执行范围

  具有长春市城区、开发区户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高龄老年人。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高龄津贴标准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安排

  (一)省、市、区级财政具体承担额度是:

  1.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5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2.5元其余2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2.80-8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75元,其余5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3.80-89周岁特困供养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87.5元,其余2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4.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4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50元,其余10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5.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6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50元其余30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各城区、开发区超出本通知标准或自行扩大范围新增支出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每月25日前将当月全量数据提供至本单位统计部门;统计部门次月5日前将数据上报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确保数据精准无误。

  (二)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信息核查,及时更新老年人户籍、生存状态等信息。民政部门要做好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动态管理工作。高龄津贴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也可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其他银行账户。  

  六、其他事项

  公主岭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