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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1-04 15:33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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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民规[2025]1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21〕5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24〕43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本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进行测算,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量化比例根据省民政厅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主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调整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调整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定最低指导标准。

  二、健全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机制

  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和省定社会救助最低指导标准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由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提出方案,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调查队配合提供必要数据并就标准调整工作提出意见,调整方案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春莲花山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级统一调整并公布实施;九台区、双阳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调整和公布实施,并报长春市民政局备案。

  三、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保障

  一是落实工作责任。把握共享发展、适度合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有序推进。市民政局对县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指导各地科学确定标准,注意避免城乡差距越拉越大,杜绝盲目攀比之风。将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作为资金分配下达的重要参考因素。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市、县(区)两级民政局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与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调查队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有效联动。市、县(区)两级财政局要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足额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市、县(区)两级发改局、统计局、调查队要提供客观真实的数据,提出中肯的意见建议,确保依据客观、方法科学、程序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