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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1-09 14:47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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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201802007     长民发[2018]2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市法制办准予登记。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民政局

  2018年4月28日

  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全面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依据中央、省、市有关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思路。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由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以本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新时期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创新社会治理为牵引,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础,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新格局。

  2.发展目标。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分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近期目标:2018年底,城市社区平均拥有2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1个社区社会组织。

  2019年年底,城市社区平均拥有5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3个社区社会组织。街道(乡镇)基本设立1个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1/3以上的农村社区基本有1家社会服务机构。

  到2020年,城市社区平均拥有10个以上、农村社区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街道乡镇基本成立1个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远期目标:自2021年起,再用5至10年时间,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

  二、发展重点

  3.重点发展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涉及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日间照料、配送服务、代理服务、康复治疗、青少年托管中心、邻里互助社、社区矫正服务站等服务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鼓励发展科技服务、农技培训等类型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4.优化发展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涉及书画、棋牌、球类、健身、秧歌、舞蹈、摄影、戏曲等方面的艺术团、表演队、体育组织,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求。

  5.规范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慈善协会、爱心超市、科普协会、扶贫帮困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拓宽社会救助渠道,增强社区自我救助能力。

  6.加快发展支持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培育发展街道(乡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支持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三、规范登记准入

  7.创新登记条件。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和筹备环节,其中除法律政策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社区办公场所可以作为登记地址,允许多个社会组织合署办公,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社区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登记同一活动场所,邮政通信可达即可。

  8.规范备案管理。不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备案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报备前先征询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备案管理工作。

  9.规范组织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区+街(乡镇)+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区+街(乡镇)+社区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0.明确登记范围。下列情形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登记范围:事业单位;街(乡镇)或居(村)委会的工作机构;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业主委员会。

  四、完善服务支持体系

  11.建立街(镇)、社区(村)两级综合孵化服务平台。各地要探索设立孵化培育资金,依托街(镇)社区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引入社会组织联合会、促进会、服务中心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政策咨询、能力培训等方面支持。鼓励将闲置的宾馆、办公用房、福利设施等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12.拓展参与社区服务渠道。各街(乡镇)和居(村)委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以社区为平台,把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纳入社区建设的重点工作,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三社联动”中的载体作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协商,鼓励、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服务、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社区服务治理创新。

  13.组织购买服务。各地要探索建立社区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目录和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目录,建立面向社区社会组织开放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将符合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专业调处等社区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支持将更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项目转移给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担。社区居(村)委会要充分利用社区居(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开发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项目,引入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购买。

  五、优化综合监管

  14.理顺管理体制。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评估、年检及监督检查。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有关部门是直接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备案和监督管理。居(村)委会要积极整合居(村)资源,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15.加强党建引领。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区社会组织,都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其他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就近联合建立党组织或依托街(镇)、居(村)社会组织联合会、促进会、服务中心等成立联合党支部。社区社会组织要接受社区(村)、街(乡、镇)党组织领导。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

  16.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加大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力度,深化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其依法自治。完善投诉举报及其处置反馈机制,保障社区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强化发展保障

  17.加强管理队伍与人才队伍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按照监督管理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力量,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联络。区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开展学习和业务培训,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挖掘社区各类人才资源,鼓励培养其成为社区社会组织领军人才。

  18.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加大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设立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社区现有公益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19.开展品牌创建。广泛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创建活动,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全市城乡社区建设对口见学活动,互动、互学、互助、共建、共享,评选星级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形成一批具有长春特色的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品牌。

  20.健全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管理办法,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和规范管理要求,摸清底数,加强培育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