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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4-21 10:39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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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保证我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满足困难人群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需求,我局特制定《长春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2021421

  长春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为保证我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满足困难人群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需求,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服务对象

  (一)服务对象条件

  各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开发区享受政府购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补贴人员以经济困难人员为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

  6.其他有相关服务需求人员。

  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人员,只能认定一次,不可重复享受补贴。纳入政府集中供养对象不享受政府购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补贴政策。

  (二)服务对象申请

  凡参与政府购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人员,可依托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如线上申请不便,可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至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站点进行申请。第三方服务组织应建立申请承诺机制,对服务对象真实性进行约束。

  (三)服务对象认定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服务对象认定工作。依托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平台,对已提交的本辖区申请对象身份条件进行审核认定。认定工作需在申请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补贴资金

  (一)补贴标准

  1.服务补贴

  符合政府购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条件的对象购买服务费用,实行政府适度补贴,超出补贴额度部分由服务对象个人承担。按服务对象类别分为: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居民低收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服务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之内的,全额给予补贴;服务费用超过1000元部分,按9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2000元。

  2)其他有相关服务需求人员,按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元。

  2.运营补贴

  1)区级民政部门对本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站点基础运营给予相应补贴。

  2)市民政局以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站点为单位,对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场地租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费用及辅助器具洗消、运输、配送等给予相应补贴。

  (二)补贴资金结算

  1.服务补贴

  康复辅助器具租金以月为计算单位。服务补贴由市民政局依据服务凭证与第三方服务组织按季度进行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承租时由服务对象个人一次性支付。

  2.运营补贴

  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平台建设补贴由市民政局直接向第三方服务组织拨付;市级其他运营补贴由市民政局向各区级民政部门统一下拨,区级民政部门分别向第三方服务组织拨付。

  (三)补贴资金保障

  补贴资金利用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试点项目资金支付。2020年度列支服务补贴100万元。后续资金保障可安排福彩公益金及慈善捐赠资金列支。

  (四)补贴资金管理

  服务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管理,补贴资金用完为止。补贴资金仅用于政府购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三、服务监管

  (一)服务抽查。试点区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季度组织对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少于租赁服务总量的20%,并将抽查结果报市民政局。如存在虚假服务将不予结算。

  (二)服务评估。试点区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在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评估的服务主体,要取消其服务资格。

  (三)动态审核。各区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要随时审批认定,并每半年组织服务对象认定情况复查。复查情况要及时通报第三方服务组织,由第三方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变化情况做好租赁协议调整。

  (四)诚信约束。第三方服务组织可建立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押金机制。每次租赁康复辅助器具时长不得超过半年,租期未到可提前退租,租赁协议到期后可办理续租。对协议到期不予归还康复辅助器具的服务对象,列入诚信“灰名单”。如服务对象在后续1个月内归还康复辅助器具或补充办理续租业务,则移出“灰名单”,恢复正常服务对象身份;如服务对象在后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归还康复辅助器具并缴纳超时费用或补充办理续租业务,则移出“灰名单”,恢复正常服务对象身份;如服务对象超过3个月不归还康复辅助器具,则列入诚信“黑名单”,终止对其提供服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民发〔202028)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