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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对“关于改善长春市老年人免费乘车政策扩大老年人福利范围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摘要)

时间:2017-08-18 16:30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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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老年人免费乘车优待政策,是落实《老年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重要举措,是一个城市敬老优待工作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老年民生,塑造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内容。  

  长春市截至2017年2月21日,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48.53万余人,人口老龄率达到总人口的19.69%,进入高速老龄化阶段,且老年人口还在以每年超过4%的速度增加。我市自2016年5月开始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免费优待乘车政策,老年人每年持卡可乘坐的次数(以1元票价算),从过去的每年360次提高到现在的720次,也就是说老年人每年可乘坐1元票价公交车可以乘坐720次,2元票价公交车可以乘坐360次。截止到2016年年末,全市共办理了免费公交卡20余万张,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的出行,受到广大老年人及社会的欢迎和好评。  
  诚如建议所言,目前的确存在一些老年人因不在长居住或因身体原因,无法享受到优待乘车政策的现象,同时也有部分老年人反映乘车次数不够用,和建议中反映的老年人用不了的情况。建议中提及取消老年乘车卡,将乘车优惠的补贴改为对老年人的生活方面的补助。  
  老年人免费乘车优待政策,是由市政府以对公交集团进行财政补贴的形式,来落实老年人乘坐公交车的优待政策。在政策上是针对乘坐公交车的老年人的一种专项优待,在财务上也是专款专用,不能变现,更非生活补助。并且对老年人生活方面的补助这项工作,市民政局已经实施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城区居家养老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失独贫困老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的空巢老人等,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养老服务券。  
  此外,长春市对老年人的乘车优待政策,是根据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5年11月20日)通过的《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地铁客车等公共交交通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实行费用减免,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执行的,若取消对老年人的乘车优待,有违省《条例》的规定,所以目前无法取消老年人的乘车优待政策。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老年人的各项生活待遇会逐步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