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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关于对《关于出台为低保等特定群体购买住院陪护服务政策建议》的答复(摘要)

时间:2018-07-11 00:00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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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向您致以由衷的谢意,感谢您对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热情关注和大力支持。

  您在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为低保等特定群体购买住院陪护服务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府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定群体帮扶实践 

  (一)推进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2017年1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7〕67号),建立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明确: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6.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将供养保障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参照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40%。2018年1月,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出台《关于确定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长民发〔2018〕4号),确定我市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30元/人/月,城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55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具有生活自理能力为178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44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712元/人/月。从2018年1月起执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部署区级民政部门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契约管理机制,通过“一人一协议”保障特困供养对象权益。分散供养服务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和居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三方共同签署;集中供养服务协议由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四方共同签署。同时在文件中明确,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满足特困人员多元化服务需求。

  (二)推进实施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为解决失能人员的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难题,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长府办发〔2015〕3 号),建立以社会化服务为主的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接受长期或短期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偿。医疗照护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网络系统。暂实行分级经办,市和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医疗照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医疗照护保险资金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单独缴费。支付范围:入住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接受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指在养老或护理机构接受医疗照护期间,医疗机构除外)、护工劳务费用、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日用品、舒缓治疗费用等纳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对入住定点的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接受服务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社会平均医疗照护标准制定包干协议,确定每床日定额包干费用标准。入住定点的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接受长期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照护费用不设起付线,参加职工医保的补偿比例为90%,参加居民医保的补偿比例为80%。入住定点的医院医疗照护机构接受短期医疗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医疗照护保险补偿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类别和入住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补偿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相关标准另行制定,并根据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评定标准(符合下列其中一项即可):1.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分数低于(含等于)40分的人员。2.按国家《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符合一级护理条件且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3.体力状况评分标准(卡氏评分KPS)低于(含等于)50分的癌症晚期患者。2017年年底,市将覆盖范围扩大至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大于40分、小于等于60分,入住定点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的中度失能人员,待遇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70%执行。

   二、进一步健全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制度考虑 

  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帮扶方式和内容措施,为困难群众提供精准救助。

  (一)研究出台长春市《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化、契约化购买服务制度,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二)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积极构建现代社会救助体系,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救助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补充、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衔接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作联动机制,不断夯实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平台,对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依程序转介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分类提供综合性或专门化服务,使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得到全面有效回应,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

  (三)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健全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措施,明确保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