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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关于对《关于建立政府部门工作进社区项目准入制度的建议》的答复(摘要)

时间:2018-07-11 00:00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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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党派在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政府部门工作进社区项目准入制度的建议》收悉,我们认真研读了该建议,感到建议中肯且有建设性,对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现就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部门工作无序进入社区,特别是社区出具证明不规范是近年来困扰全市社区发展的一个难点问题,针对这一个问题,市民政局进行过多次调研梳理,研究解决办法,希望通过建立社区准入制度、规范社区出具证明来减轻社区工作负担,保障社区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为民服务,为此近年来我们一直着手努力解决这一难题。

  2015年,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长办发[2015]28号)。《意见》明确要求: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凡将工作任务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均实行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应由社区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坚持准入与退出相结合的原则。对经审批进入社区的项目,如实施效果不利,群众普遍不认可,或者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应予退出。要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覆盖范围广泛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性收集、资源多方共享。市级面向社区的考核评比统一纳入到“幸福社区”和“创先争优”考核评比活动中,不再设置其它考核评比项目。社区办公场所对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牌子以及“中国社区”标识。

  《意见》明确提出:“严格社区印章使用管理,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使用社区印章。社区印章主要为居民提供能如实掌握的信息证明,不用于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连带责任等超出印章使用范围的证明。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证明,各职能部门设定的审批事项不得随意增设社区盖章证明这一环节。”

  为进一步落实社区工作准入制度,2016年,又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印发了《社区应该承担工作事项清单》(长社建字〔2016〕1号)和《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试行)》(长社建字〔2016〕2号)。明确社区应该承担的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工作事项涉及的具体部门,明确工作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将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明确为15类,并要求有法律法规依据。下一步,我们还将从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落实好社区工作准入制度:

  一是抓好督促落实。按照全市《关于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要求,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社区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我局将会同市委组织部对各地社区减负工作的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深入推进社区减负工作落实。

  二是拓展“一门式”平台承接社区办理的事项。2016年开始,我市开展了“一门式、一张网”综合改革工作,这项改革将部分社区工作事项纳入到“一门式”办理平台。下一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推广,会有更多的社区行政性事务从社区剥离到“一门式”平台当中,从而减轻社区的工作负担。

  三是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目前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专业性较强,他们的服务已经成为社区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因此,下一步我市要深入开展“三社联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养老、医疗、家政等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接,以此来减轻社区的工作负担。

  以上是我市在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方面所做具体工作,下一步,我们会根据贵单位的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市社区建设健康发展。希望贵单位能持续关注和支持我市的社区建设工作,为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