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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第1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摘要)

时间:2019-07-02 10:43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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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在市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九台区“东部四个乡镇”加挂街道牌子的建议》的建议(117)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区划地名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201911日实施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我省对设立街道办事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在根据上述两个文件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多年来审批街道办事处,主要从以下三点考量拟增设街道办事处是否符合要求:一是拟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户数与本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平均人口和户数要基本一致;二是根据政府管理工作需要;三是看其未来规划和发展前景。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上述要求,长春市政府于今年成立了由组织、编办、外事、发改、建委、民族、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联审领导小组,制定了《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联审办法》。今后长春市涉及乡镇(街道)设立、撤销、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等,必须由联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职责,从人口资源、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群众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必要性的审核论证。经联审领导小组审议同意调整的,方可向省政府申报。

  综上所述,从行政区划调整的角度看,加挂街道牌子不符合《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联审办法》相关规定。若想设立街道办事处,请在满足相关条件情况下,按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