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结婚登记更方便了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1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时间:2020-07-08 09:20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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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们在政协长春市十三届委员会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婚姻登记(离婚)前增加调节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建议》(第1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即将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上升态势,主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妇女地位的显著提升以及婚姻观念的日益开明,人们对婚姻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有的当事人通过离婚等方式开始全新的生活。《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只要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项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但我们也注意到了闪婚闪离、冲动离婚、因经济利益的政策导向离婚等现象逐渐增多,以及由此带来的婚姻家庭问题。

  一、我市离婚前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家庭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就离婚前的调解和干预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拓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我市17个婚姻登记处全部成立了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辅导员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情感疏导、离婚辅导等服务,增强婚姻家庭责任感,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离婚登记室配备1名具有丰富婚姻调解经验的婚姻登记员,具体负责调解事宜,帮助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关系、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增强当事人婚姻家庭责任感,提升其应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能力。

  二是加强婚姻失信联合惩戒。2018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了具体失信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这对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落实落细《备忘录》,也是近几年我市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是积极宣传文明婚姻风尚。各婚姻登记处印制宣传材料,加强《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向前来办理登记业务的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充分尽到告知义务,让广大群众熟悉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规。通过举办集体婚礼、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大力宣传互相尊重、敬老爱幼的家庭美德,努力促进和谐家庭建设,减少闪婚闪离、冲动离婚现象。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拓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探索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服务新模式,继续为构建和谐家庭保驾护航。

  一是依法加强婚姻登记管理。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民法典》,新增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这对减少冲动离婚,有效化解婚姻矛盾将起到积极效应。本着依法行政的原则,我们将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统一部署,指导各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最新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尤其是规范离婚手续办理。

  二是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践。指导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积极向地方财政争取经费支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婚姻家庭辅导工作,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来推进婚姻家庭服务的项目化,充分吸纳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婚姻家庭辅导工作,以构建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运行机制与模式。

  三是强化部门联动作用发挥。进一步加强与妇联、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妇联围绕家庭文明建设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弘扬家庭文化和优良家风,引导广大家庭建立和谐家庭关系;法院探索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推行家事审判案件调解程序前置,将家事案件调解关口前移,力促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和判决之前;司法部门通过设立驻派基层调解室,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优势,化解婚姻家庭诉讼纠纷。

  四是继续创新宣传和调解方式。通过开展婚姻家庭文化宣传工作和举办庄严神圣的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增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使用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渠道开展婚姻家庭的宣传和调解工作,弘扬正确的婚恋观,倡导“重登记、强责任、崇节俭”的现代文明婚俗新风,推进家庭美德建设,让和谐家庭观念深入千家万户。

  感谢您们对我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