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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殡葬惠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01-10 15:37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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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殡葬基本服务制度,根据民政部等16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2018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长发[201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实行免除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殡葬服务免除对象

  下列对象在长春市死亡并按殡葬法律法规火化的,享受基本殡葬费用免除:

  (一)具有本市城区(含双阳、九台区)户籍的居民;

  (二)非长春市户籍的在长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三)驻长部队现役军人、非长春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在长春市居住并取得《长春市居住证》的人员;

  (五)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对于符合上述免除条件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逝者,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本民族习俗实行土葬后,享受基本殡葬费用免除。

  二、免除六项基本殡葬费用

  (一)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运输费160元;

  (二)三天内普通冰柜遗体存放费270元;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220元;

  (四)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五)一个价值100元以内的纸棺;

  (六)一年骨灰寄存费45元。

  以上六项基本殡葬消费免除金额最高限额为995元。双阳区、九台区以当地物价部门定价标准为准,免除金额最高限额为746.50元。价格变动时可根据物价部门审批进行调整,据实结算。

  符合免除条件的回族等少数民族逝者,参照此办法,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消费最高限额995元补助。

  三、享受免除领取程序

  (一)逝者户籍在长春市主城区、开发区的,家属(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市殡葬服务中心或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办理遗体处理;逝者户籍在双阳区、九台区的,家属须在当地区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

 (二)市殡葬服务中心、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双阳区殡仪馆、九台区殡仪馆、市回族殡葬服务站负责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的初审工作,对核实无误的,费用直接予以免除;对有异议的,逝者家属需先行缴费,经核实后确属享受免除丧葬补助费的,逝者家属需提供相关材料,在1个月内到殡葬服务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三)逝者为驻长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士兵证》《学员证》;逝者为驻长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对符合免除条件在外地死亡,并在当地办理遗体处理的,逝者家属应在3个月内凭死亡证明、火化相关材料、发票(含消费明细)并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到属地殡仪馆办理报销手续,火化地与户籍地基本殡葬费用收费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价低的标准报销。

  (五)六项殡葬项目均为基本消费。对在殡仪馆内消费超过免除标准的部分(城区995元,双阳、九台为746.5元)由逝者家属自付,低于标准按实际消费金额免除。六项基本消费目录中,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民营殡葬服务单位,要参照执行。

  四、所需资金来源

  六项基本殡葬消费免除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并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81116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