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长春市民政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吊销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相对人给予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0元以上的罚款处罚。
(四)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各处室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到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后,再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及政策法规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案件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采用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八条 各业务处室按本制度向政策法规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政策法规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政策法规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政策法规处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最长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还需提交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一致的处罚决定,会议全程需要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在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时,需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及局常年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并依据法律法规从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