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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0-11-27 14:15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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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长春市民政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吊销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相对人给予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0元以上的罚款处罚。

  (四)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各处室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到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后,再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及政策法规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案件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采用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八条 各业务处室按本制度向政策法规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政策法规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政策法规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政策法规处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最长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还需提交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一致的处罚决定,会议全程需要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在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时,需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及局常年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并依据法律法规从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