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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3-10-17 15:32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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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长春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执法主体资格

  1.局系统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须持有吉林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3.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退休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依程序逐级报请注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各类依法行政培训。

  二、行政检查

  1.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每年年初编制年度检查计划。

  2.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外,其他检查都应纳入计划。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检查的,应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3.对相对人进行检查的,应当建立台账,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备案检查情况。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分为三种:(1)“三段式”执法处罚程序。(2)一般处罚程序。(3)简易处罚程序。现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以“三段式”执法处罚程序为重点,对三种执法程序规定如下:

  (一)“三段式”执法处罚程序

  “三段式”执法是指对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先进行批评、再限期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者再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模式。凡是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一般都可以适用“三段式”执法。

  “三段式”执法程序及要求如下:

  1.立案审批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的,履行立案审批手续,填报《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查和询问,搜集相关违法证据,根据需要制作《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

  3.批评教育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对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内容应在询问笔录中体现,同时要求马上停止实施违法行为。

  4.责令限期整改

  对经过批评教育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检,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5.整改情况检查

  限期整改期限过后,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已完成整改的可以不进行处罚,填报《调查终结报告》,直接予以结案,订卷备案。

  6.处罚事先告知

  限期责令整改期限过后,经检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履行陈述、申辩、听证程序

  对重大处罚案件,违法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履行陈述、申辩程序,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组织召开听证会。

  8.集体讨论(重大处罚)

  对重大复杂案件(违法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大,需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要经党组(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

  9.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党组(局务)会讨论决定给予处罚的,按党组(局务)会讨论确定的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审批手续,填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制作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10.结案

  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送达回执》手续,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对案件予以结案,填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将全部案卷材料按要求归档装订成册。

  11.备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向政策法规处报送备案。批评教育和责令整改案件应在每季度末前一周向政策法规处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政策法规处向市司法局备案。

  (二)简易处罚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按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罚,现场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报送备案。

  (三)一般处罚程序

  凡不适合采取“三段式”执法处罚和简易处罚程序的案件均采取一般处罚程序。其程序中除无批评教育和责令整改内容外,其他均与“三段式”执法处罚程序相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报送备案。

  四、案卷管理

  1.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编号按照公文归档编号规则进行。

  2.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办结后15日内立卷归档;行政许可应在审批终结后一个月内立卷归档。

  3.案卷应用易于存放的纸质材料作为封皮,首页为卷内文书目录,底页为归档备案表。

  4.卷内文书不能采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

  5.行政处罚案卷一般按文书时间顺序排列;行政许可案卷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的顺序自然排列;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6.归档前应当做好文字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者褪色的材料进行修补和复制,材料大小要一致,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要按照档案大小折叠整齐。案卷不应金属装订,且案卷内不能有其他金属物。

  7.归档的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事由、档案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及内容。

  8.有关机关调取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逾期未归还的,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