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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时间:2017-01-11 12:14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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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民政部门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全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
  二、执行和制订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受民政部委托,管理在长的全国性及跨省区社团分支机构;查处全市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国家机关因公伤亡人员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群众优抚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长春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组织全市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分配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
  七、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
  八、主管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制订相关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九、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十、制订全市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十一、负责婚姻和孤儿收养管理工作; 查处和处罚违法婚姻, 管理婚姻服务机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国内收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城区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孤残儿童和弃婴的收养、医疗和教育工作。
  十三、主管殡葬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殡葬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殡葬工作政策、措施,推行殡葬改革。
  十四、主管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市级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建制和居(村)委会命名工作。
  十五、研究制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单位及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十六、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认定和审核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八、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福利彩票的销售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社会福利资金筹集、使用方案,并参与监督福利资金的使用。
  十九、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指导老龄事业单位的工作。
  二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