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资局、市消防救援局等11个部门正式印发《长春市推进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旨在盘活闲置存量资源,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社区闲置用房以及闲置厂房、酒店、学校、商业设施、办公用房、仓库等均可申请改建。改建后的设施包括养老机构(10张床位以上)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餐厅、老年活动中心等。
项目主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规资、住建、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主体据此办理审批手续并组织建设。改建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达标,满足抗震设防要求。老年人使用的场所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夹层,建筑设计须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
利用闲置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符合规定的5年内不增收土地价款。符合条件的改建养老机构可享受综合运营补贴、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等。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70%收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国债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方式确定运营方,须公开择优选取。运营方应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产权方与运营方须签订合同,明确合作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运营方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不得转让转包运营权,不得以国有资产抵押、融资、贷款。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年度评估。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将进一步拓宽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为盘活城市存量资产、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探索新路径,助力我市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