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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3-03-14 11:25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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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长春市民政局将开展市本级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2630日前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3315日至615日。

  三、年检内容

  (一)党建工作。本单位有正式党员三名以上的,是否建立了独立党组织;不足三名正式党员的是否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正式党员的是否派驻党支部或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

  (二)是否按照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修改本单位章程是否备案。

  (三)本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动,是否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四)是否有或者聘请取得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记账,收入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本单位的证书、印章管理是否规范,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六)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等情况。

  (七)开展重大活动是否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在本次年检中是否弄虚作假。

  (八)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和兴办企业。

  (九)是否有离退休党员干部或者在职人员在本单位兼职,兼职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和预审

  1.各市级社会团体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进行实名注册法人账号后,访问“法人服务”的“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填写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615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具体填报方式见附件1

  2.登记管理机关对参检单位年度检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并在年检信息平台反馈预审情况。参检单位应及时登录年检系统查询年检预审情况,对预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补充、补正相关材料或作说明(须提供佐证材料),并提交再审。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社会团体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请将年检纸质材料送至行业管理部门报备后报送我局参加年检。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社会团体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局接待服务大厅(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135号)。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615日,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团体,我局不再接收材料,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登记管理机关现场审核并作出年检结论。

  其中,现场年检须提交如下材料:

  1.2022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一份,须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带防伪标识)。免提交上传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情形:2021年以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为4A以上等级的社会团体。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五、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办结后,下达年检结论,并在市民政局网站公告年检结果年检最终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在2022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2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2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六、结论的应用

  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责令期限整改。整改期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将对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对未参加此次年检的社会团体,将予以撤销登记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人:赵文兵 电话:87926566

  附件:1.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注册及填报指南

            2.社会组织年检党建统计表

            3.社会组织年检专项统计表   

 

                      2023314

附件:

附件1.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注册及填报指南.doc
附件2.社会组织年检党建统计表.xls
附件3.社会组织年检专项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