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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3-03-14 12:15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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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长春市民政局将开展2022年度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2630日前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23315日至615日。

  三、年检内容

  (一)党建工作。本单位有正式党员三名以上的,是否建立了独立党组织;不足三名正式党员的是否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正式党员的是否派驻党支部或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

  (二)是否按照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修改本单位章程是否备案。

  (三)本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动,是否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四)是否有或者聘请取得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记账,收入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本单位的证书、印章管理是否规范,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六)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等情况。

  (七)开展重大活动是否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在本次年检中是否弄虚作假。

  (八)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九)是否有离退休党员干部或者在职人员在本单位兼职,兼职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和预审(315日至415日)。

  1.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进行实名注册法人账号后,访问“法人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后提交。(具体填报方式见附件1

  2.登记管理机关对参检单位年度检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并在年检信息平台反馈预审情况。参检单位应及时登录年检系统查询年检预审情况,对预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补充、补正相关材料或作说明(须提供佐证材料),并提交再审。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415日至515日)。

  网上年度检查预审通过后,参检单位要及时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415日至615日)。

  网上预审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参检单位必须在2023615日前(如遇延期,另行通知),前往长春市民政局(绿园区皓月大路与升阳街交汇)1楼服务大厅提交年检材料,登记管理机关现场审核并作出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我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其中,现场年检须提交如下材料:

  1.2022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一份,须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带防伪标识)。可简化年检程序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情形:2021年以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4A以上等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一式两份)。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五、年检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在2022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六、结论的应用

  (一)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示范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

  (二)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将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以及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登记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对年检过程中发现严重失信,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严重者列入“信用长春”征信系统。

  七、其它事宜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人:李祥珍 电话:87905399

   

  附件:1.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注册及填报指南

            2.社会组织年检党建统计表

            3.社会组织年检专项统计表

            4.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情况统计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       

   

                                   20233月14日


附件:

附件1.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注册及填报指南.doc
附件2.社会组织年检党建统计表.xls
附件3.社会组织年检专项统计表.xls
附件4.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