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我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22〕12号)中关于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备案制度的工作要求,明确备案工作合法流程及要件,确定县区级民政部门关于备案管理工作的法定监管职责权限,市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中关于养老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相关内容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长春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7日,公众可通过来电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87905332
邮箱:1042965842@qq.com
附件:关于印发《长春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3年5月18日
附件:
关于印发《长春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