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长春市民政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市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取得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获得的评估等级满 5 年有效期的;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 2 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2024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基本合格的;
2.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标准
执行吉林省市场和监督管理厅发布的《社会组织评估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按照类型不同,实行分类评估,分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学术类社会团体、公益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四个类别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党建工作、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五方面。共设四级指标,总分值1000分。评估结果分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1.950分以上评为5A级;
2.900—949分评为4A级;
3.850—899分评为3A级;
4.800—849分评为2A级;
5.750—799分评为1A级。
三、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产生方式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专职工作人员;
5.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且具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培训、督导等承接能力;
6.其他符合项目需求的条件。
(三)评估机构的职责
评估机构负责开展评估培训,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四、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按照参评社会组织自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局务会复审程序进行,其中第三方评估阶段采取对上报资料集中评审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五、方法步骤
(一)申报阶段(截至7月15日)
有意愿参与2025年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填写本单位《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附后)一式两份,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各单位资质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再移交至第三方评估机构。
(二)组织培训阶段(截至7月30日)
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就评估目的、类别、时间安排、材料准备等集中开展一次综合培训。根据参评社会组织不同的类别和实际需要,按类别进行评估指标的专题培训和解答。结合培训情况和社会组织需要,对个案及时开展解难答疑。
(三)社会组织自评阶段(截至8月30日)
参评社会组织按照评审细则和培训要求,对照1000分的评估指标逐项逐条自查打分,按照培训会具体要求,准备相应辅证材料和其他材料,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四)集中审评阶段(截至9月30日)
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必须有1名注册会计师。第三方评估机构召开专家集中评审会,对各参评组织报送的《长春市社会组织评估报告书》和社会组织评估材料进行集中评审,打出初审分数。
(五)实地评估阶段(截至10月30日)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初审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应提前3天对社会组织进行书面通知评估时间,实地评估一个社会组织时间不得少于半天时间。在初审结果基础上,对《评估指标》中需实地查看的材料进行审核、询问,并根据实地评估情况,调整确定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分数,召开评审现场会,点评反馈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对社会组织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一指导纠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六)评估结果确认阶段(截至11月20日)
1.局务会对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并通过长春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
2.对3A以上(含3A)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牌匾和证书。
六、评估结果运用
(一)对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二)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三)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四)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五)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市本级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六)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七、相关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应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参加,并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评、材料准备和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考察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按时报送参评材料。
(二)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新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
联系人:李祥珍 87905399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155号4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