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了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规范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和监管,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提供有效依据,推动我市全面提升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制定的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
2.《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3.《吉林省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4.《长春市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二)明确入葬范围。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仅对本辖区户籍人员提供墓穴。(三)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墓如需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者因特殊原因迁址重建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四)明确安葬程序。本辖区内居民去世后,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逝者火化证到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办理安置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签订安置协议。(五)明确墓穴标准及定价。公墓单盒墓位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盒墓位不得超过0.8平方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小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压缩建设成本。公墓的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维护管理费用构成,具体标准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六)明确日常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年检工作,年检工作相关档案资料应当及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