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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经营性公墓审批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5-03-11 13:26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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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做好我市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市民政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做好经营性公墓审批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州)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春市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

  2.《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3.《吉林省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

  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做好经营性公墓审批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州)有关工作的通知》

  5.《长春市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九条,主要内容:(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明确审批部门。规定民政部门是本市经营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经营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性公墓审相关工作(三)明确申请时需提供材料申请时需提请下列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公墓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 4.符合“邻避效应”条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5.立项批复;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7.土地出让审批手续、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8.使用林(草)地审批手续;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10.企业法人登记证书;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四)明确申请程序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的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六)明确销售前的行政许可验收。申请人应当按照同意建设的审批意见组织建设,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长春市经营性公墓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