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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经营性公墓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3-10 18:42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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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民规2025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现将《长春市经营性公墓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2月20日

  长春市经营性公墓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5—2035年)》《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做好经营性公墓审批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州)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春市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逝者提供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

  条  民政部门是本市经营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经营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性公墓审相关工作

   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提请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墓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

  符合“邻避效应”条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立项批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土地出让审批手续、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

  使用林(草)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核、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应当在日内审核完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由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的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时,可以采取实地踏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同意建设的审批意见组织建设,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长春市经营性公墓审批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