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民规〔2025〕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精神及省民政厅、财政厅贯彻落实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一)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以下两类人员:
1.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和补助标准
1.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分类确定:
(1)经济困难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的总额。
(2)经济困难轻度失能高龄老年人、中度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的总额。
(3)经济困难能力完好的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的总额。
2.集中照护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完善工作流程
1.个人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2.审查评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对老年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申请审批表》,报区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反馈乡镇(街道)。
3.入住机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入住经民政部门公示确认的具备集中照护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养老机构应按月收取集中照护服务费。对缴纳集中照护服务费有困难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就集中照护补助金额签订《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先行入住养老机构。
4.审核审批。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或其代理人向乡镇(街道)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乡镇(街道)对其是否实际入住养老机构、享受低保待遇、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以及机构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计算集中照护补助金额,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由乡镇(街道)在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内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级民政部门作出救助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或公示期异议成立的,区级民政部门作出不予救助决定,书面告知理由。集中照护补助金从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开始由区级民政部门按月支付到本人账户。
5.动态调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实际入住情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的,老年人(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区级民政部门。区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评估后确已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的,及时作出停发、调整补助额度的决定,并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区级民政部门对入住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能力评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规范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确定具备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承接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需满足下列条件:
(1)已依法完成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完成备案;
(2)全面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强制性标准要求;
(3)具备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区级民政部门要统计辖区内具备集中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名单,会同养老机构根据照护服务标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明确服务价格,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示养老机构名单及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就近就便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入住。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需求。
2.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3.实施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区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应涵盖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安全管理情况等。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绩效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救助方向)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配合。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养老服务部门要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社会救助部门要做好低保审核认定工作,及时将停保信息告知养老服务部门。民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区民政部门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区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长民规〔2023〕10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附件1-7.pdf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