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民规[2025]5号
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更好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决定调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区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350元,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088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档)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档)保持不变,分别为每人每月752元和每人每月470元;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3档)调整为212元。
三、调整范围
户籍(居住证)在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新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居民。
四、资金安排
调整城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