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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调整城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7-31 10:42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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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民规[2025]5号

  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更好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决定调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区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1350元,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1088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档)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2档)保持不变,分别为每人每月752元和每人每月470元;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3档)调整212元。

  三、调整范围

  户籍(居住证)在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新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居民。

  四、资金安排

  调整城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