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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殡葬领域规范经营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5-08-12 16:08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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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民规〔2025〕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为推进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规范引导殡葬领域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长春市殡葬领域规范经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长春市殡葬领域规范经营工作指引

  为规范殡葬行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治丧群众和殡葬服务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殡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仅对殡葬行业商品及服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

  本工作指引重在帮助殡葬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规范经营,减少、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一、主体规范

  (一)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市、县殡葬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取得设立相应殡葬设施的行政许可。

  (二)殡葬类经营主体(不含殡葬设施)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收费规范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项目,由经营者依法依规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价格标准。

  (二)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等适当形式对所有商品和服务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要从其相关规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

  (三)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应按规定的价格政策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要与群众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委托单,进一步明确消费项目及价格,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存在价外加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强制推销骨灰盒等殡葬用品,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丧葬用品。

  (四)公墓包含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收费(墓地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合理制定价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价格欺诈。公益性公墓的公墓收费、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属地定价文件,严禁超标准收费。

  三、服务规范

  (一)殡葬设施应制定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保障殡葬服务工作严格规范;要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殡葬类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服务活动,严禁违规开展遗体运送、遗体存放、停灵治丧等服务。

  (三)工作人员应熟知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认真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公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在治丧服务中着装整洁、用语文明、态度和蔼、诚信守约。

  (四)将“厚养礼葬、丧事简办”理念融入服务之中,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倡导文明、节俭、理性的治丧方式。

  四、运营规范

  (一)殡葬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

  (二)殡葬设施、殡葬类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长春市殡葬领域规范经营工作指引》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