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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6-04 15:14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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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民规〔20262号

县(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各预收费存管商业银行,养老机构:

  加强和规范我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健全预收费存管规则,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25〕9号)《吉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吉民联〔202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规范账户管理

  (一)账户开立。养老机构应当在我市公布的承接预收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账户开立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5)存管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签订存管协议。存管银行审核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与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长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协议》

  3.报告有关信息。养老机构应当填写《长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告表》《养老机构预收费标准清单》,于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

  连锁化经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法人主体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二)账户变更。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需要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存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于专用存款账户变更后7工作日内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

  (三)账户撤销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或变更存管银行应提前30日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存管资金处置、退费计划等方案,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再收取押金、会员费。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同意撤销专用存款账户的书面材料,存管银行按规定办理账户注销和资金退回手续。专用存款账户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

  规范资金使用

  (一)资金存入。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其他个人账户收取押金、会员费转账。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存入机构相应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分科目管理,押金、会员费需单独核算,不得混用。本通知下发前收取的押金、会员费未进行科目分类的,应当分别明确押金、会员费的金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二)风险保证金。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但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

  1.资金额度。“近三年会员费总额”具体金额由负责监管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核定后提供给存管银行。

  2.动态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净额,民政部门重新核算“近三年会员费总额”具体金额提供给存管银行,存管银行据此调整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存管银行应当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

  (三)资金支用。养老机构使用存管资金,应当向存管银行发起支出申请,说明资金用途,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符合《吉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使用用途要求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为养老机构办理资金支出。

  1.容缺办理存管资金用于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的,存管银行可以容缺办理,养老机构应当于老年人就医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佐证材料。

  2.异常处置。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以及《吉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明确资金异常流动情形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按照《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加强监督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应规范开展预收费工作,不得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要常态化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在显著位置公开吉林省非法集资举报电话963099,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养老机构预收费情况,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相关信息备案工作,督促养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养老服务协议,公开公示收费信息,规范养老机构签约、履约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三)强化风险研判。各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加强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使用预收费、无理由不退费或者拖延退费、资金异常流动等问题线索的综合研判,发现苗头性风险,及时稳妥分类处置。

  (四)做好政策衔接。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预收费但未完成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三十日内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告等工作。各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及时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工作,确保民政养老信息系统与存管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有效对接。

  附件1.长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协议(示范文本

                2.长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告表

                3.长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标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