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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长春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8-25 10:00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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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于2025年8月11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长民规〔2025〕8号)、《关于印发<长春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规〔2025〕9号),同步落实省级提标要求、优化发放管理流程,现结合政策背景、依据与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1.落实省级提标部署:依据《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5〕4 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高龄津贴标准,长春市同步对标调整,确保待遇不低于省定底线。

  2.解决原有管理痛点:针对城区开发区过度生存认证等问题,拆分政策框架提标文件专定标准与资金分担,管理办法专管申请审核发放监管,提升运行规范性。

  3.延续优化便民服务:在2024年简化申请、线上办理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申办范围、规范认证频次、明确补发与追缴规则,降低老年人办事成本,保障津贴精准足额发放。

  二、制定依据

  1.《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5〕4号)

  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三、核心政策内容解读

  本次政策由标准调整与管理优化两部分构成,与原办法、标准相比,实现待遇提标、流程细化、监管减负三大升级。

  (一)补贴范围与标准

  发放范围:长春市城区、开发区户籍(含双阳区、九台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公主岭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参照执行。

  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其中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4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资金分担:实行省、市、区三级分担,年龄段按对应比例分担,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二)管理办法修订重点

  《长春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共七章30条,重点优化4方面内容:

  1.拓展申请主体与材料

  申请要件新增集体户口本人页,覆盖集体户老年人;

  驻长军队休养所离退休军人可由单位集中代办,解决无地方户籍身份证办理难题。

  2.规范代办与认证程序

  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并完成老年人人脸识别;识别不通过需提供带当月时间信息的老年人照片,严防亡故后冒领。

  3.优化生存认证

  统一为每年5月、11月两次线上系统认证;

  特殊情况可上门核验,街道、社区不得超频次、超方式认证。

  4.明确终止发放与责任

  老人亡故迁出本市,次月起停发;亡故老人的家属需15日内报备,凭死亡证明或家属签字材料办理终止。

  虚报冒领予以追缴,拒不退还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发放与补发便民要点

  申请时间:可在符合年龄当月线上申领,或到户籍地社区(村)协助办理。

  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本人页)、金融功能社保卡银行卡。

  发放方式:按月足额发放至社保卡或指定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管理、精准发放。

  补发规则:超期申请从符合条件当月补发;亡故前已完整申请的予以补发,未申请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