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7-01 16:57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长民规〔2026〕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发改、财政、城乡建设、规资、房管、生态环境、国资、机关事务、卫健、消防救援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盘活存量资源、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建委规资房管生态环境局国资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卫健委消防救援局联合制定了长春市推进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春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6月26日

  

长春市推进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盘活存量资源,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自然资源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自然资发〔2025〕21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改建类型

  (一)存量资源范围。下列存量资源可用于改建养老服务设施:

  1.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以及社区闲置用房;

  2.闲置厂房、酒店、学校、商业设施、办公用房、仓库等;

  3.其他适合改建的存量资源。

  (二)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1.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10张以上的机构;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餐厅、老年活动中心、银发商店等。

  对符合《长春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长府办规〔20243号)规定,利用具有合法手续存量房产资源发展养老产业的,按照《长春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程序

  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具体见附件1):

  (一)提出申请。原则上,项目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部门会商。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汇总相关材料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会商,各部门按职责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三)审批建设。项目主体根据会议纪要,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四)验收备案。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对符合养老机构备案条件的,依法依规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三、建设要求

  (一)基本要求。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达标,满足抗震设防要求,设有直通室外的独立出入口,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要求。应当与产生噪音污染场所、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性生产储存区域的间距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原地块应当未从事过环境污染高风险项目。原地块用途非“一住两公”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应当符合用地标准。

  (二)建筑设计要求。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等现行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等标准。主要出入口应当平坡设置、无障碍进出,供老年人使用的场所不得安排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夹层。(具体建设要求见附件2)

  (三)其他相关要求。改建项目间距、日照、退界、交通、市政配套、绿地率等指标,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对非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省工改平台要求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四、运营管理

  (一)确定运营方式。对政府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由国有资产投资形成或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运营、合作运营等方式确定运营方。支持符合主业功能定位的市、县国有企业承接存量资源改建和运营,统筹开展资产整合、改造投入、运营管理和风险管控;鼓励其引入具备专业能力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合作运营、连锁化运营。

  (二)规范选取程序。产权方或委托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运营方;确需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并向社会公开项目概况、运营条件、合作期限、服务定位、收费要求、兜底保障床位安排等核心信息,组织养老服务、财务、法律、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专家论证。

  (三)明确运营方条件。运营方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范围或宗旨应当以养老服务为主,具有养老服务管理经验、专业管理服务团队和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具备医养结合、连锁运营、认知障碍照护、失能照护等服务经验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取。

  (四)强化合同管理。产权方(委托方)应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涉及公建民营项目的,可由产权方(委托方)、运营方、监管方签订三方协议。合同应明确设施状况、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安排、双方投入资产、费用和补贴、国有资产保护、风险保证金、合作期限、移交安排、监管考核、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事项。

  (五)合理确定合作期限。合作期限应当综合项目规模、改建投入、运营成本、投资回收周期、服务稳定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为稳定养老服务供给、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对改建投入较大、持续运营需求较强的项目,可依法依规适当延长合作期限。合同期满运营情况良好、社会满意度高且有继续运营意愿的,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可续签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合作。

  (六)加强运营监管。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运营方设施使用、国有资产安全、服务质量、收费管理、兜底保障对象服务、财政补贴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管和年度评估。运营方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不得转让、转包运营权,不得以国有资产抵押、融资、贷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等情形的,依法依约解除合同并做好老年人安置和资产移交。

  五、扶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在符合安全、健康、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闲置学校、社区用房、培训疗养机构场地,以及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改造或增设养老服务设施、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提供助餐、助浴、助医等服务,五年内不增收土地价款。

  (二)财政补贴。利用存量资源改建的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综合运营补贴、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等补贴政策。对利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闲置用房等国有房屋改建为综合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敬老餐厅建设及运营项目,统筹安排各级福彩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及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予以奖补。

  (三)税费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

  (四)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国债资金以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项目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发展成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六、监督管理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做好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项目汇总、协调服务、验收备案及养老机构备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摸排登记和盘活利用,配合做好资产权属确认和使用权划转;发展和改革部门依规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国债资金以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养老领域项目建设;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梳理市属国有企业闲置资产,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养老服务设施改建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审查、用地手续办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房管部门负责指导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鉴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用地是否依法开展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是否符合用地要求;财政部门负责支持政策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

  (二)加强备案管理。存量资源改建为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在竣工验收后依规进行养老机构备案。改建为养老机构配套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审批或备案。已经取得消防审验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仅变更经营主体未进行重新装修及消防改造的,原消防审验手续仍然有效。

  (三)开展监督检查。市级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可视情况开展联合督导,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改建、擅自变更设计、违规使用设施等行为,计入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七、附则

  本办法由长春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操作指引.docx

                2.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基本要求.docx